继5月4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5月21日,中国结算就《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参与主体公开征求意见。作为一项重要的配套规则,《登记结算细则》的出炉也意味着中国存托凭证(CDR)距离正式落地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该《细则》共四章二十八条,针对CDR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具体业务给予明确规范。《细则》规定,中国结算暂不办理存托凭证的质押登记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要求存托人与中国结算签订协议,并规范了相关登记业务中存托人与中国结算的职责划分。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适用范围主要为创新企业发行CDR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同时,考虑到中国证监会《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兼容“沪伦通”业务模式,《细则》亦为“沪伦通”预留了制度空间。
本次修订,也正是主要解决现行税收征管法与征纳实践不适应的问题。本次的《征求意见稿》共106条,较现行税收征管法新增16条、删除4条、修改69条。
自2025年5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暂免收取绿色公司债券、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证券登记费、派息兑付手续费、赎回回售手续费。
“权证分离”、油气探采合一、矿业用地、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等改革思路和制度框架需要在配套法规中落实落细。
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是国家推动组建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及所属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
《规则》着眼于提升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进一步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