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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从严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第一财经 2018-03-09 21:27:29

责编:顾蓓蓓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强化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上交所、深交所制定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3月9日消息,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强化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制定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深交所征求意见,被认定构成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不得重新上市。其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五个完整会计年度。

深交所表示,即使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发布前,只要在新规发布后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裁判,认定其存在违法事实,触及《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标准,其股票就应当被予以退市。

上交所的征求意见中指出,一方面,缩短重大违法暂停上市期间,规定因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实施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提高退市效率。另一方面,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的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传递从严监管重大违法退市的信号。

上交所指出,规则关键在执行。这次《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将一如既往继续严格执行新规。对于触及《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将不留余地,一退到底。

以下为原文:

从严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切实承担退市决策主体责任

——深交所就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日前深交所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作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完善市场机制意义重大。2014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对于惩戒重大违法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2017年,深交所依法对欣泰电气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并顺利实施先行赔付工作,欣泰电气成为首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公司。这一实践得到市场各方的广泛关注,也为后续深化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新《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作出系列制度调整,《决定》进一步强化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为进一步积极应对市场形势变化,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交所制定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完善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标准与程序,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明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办法》严格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所载明的事实和结果为依据,紧紧围绕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影响上市公司的持续上市地位这一关键核心,重点关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类违法行为,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予以精准打击。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一是上市公司IPO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二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三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四是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五是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六是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从严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办法》认真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切实加大对重大违法公司退市的执行力度,依法依规将重大违法公司清出市场,充分激发证券市场“吐故纳新”的活力。《办法》在以下方面着力优化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提高退市效率。一是缩短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二是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恢复上市。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六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三是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一退到底”;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一年延长为五年。为确保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办法》还设置了申辩、听证及复核等程序,对上市公司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必要保障。

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安排

为确保新规则的顺利施行,深交所对《办法》发布前后的衔接事宜作出相应安排。具体而言,《办法》发布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办法》发布后,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也就是说,即使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发布前,只要在新规发布后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裁判,认定其存在违法事实,触及《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标准,其股票就应当被予以退市。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控金融风险,促进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深交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严格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切实承担退市工作主体责任,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同时,深交所严把退市制度执行关,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坚决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形成“有序进退”的市场格局,促进深市多层次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上交所依法从严加大上市公司重大违法退市力度

2018年3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外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对外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指导思想是,坚决贯彻3月2日证监会退市改革意见修订精神,依法从严加大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力度。在制度安排上,本所切实担起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将欺诈发行、重组上市重大违法以及信息披露重大违法等情形纳入退市范围,按照从严原则,明确具体标准,落实配套程序机制,做到对重大违法行为全方位覆盖,不姑息、不迁就,着力维护市场健康秩序。

一、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依法从严监管要求指导思想

中国证监会对退市改革意见的修改,充分体现了依法从严监管要求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将上市公司退市与移送公安机关脱钩,只要行政处罚或者司法裁判认定存在重大违法事实,就可以启动强制退市,有利于简化程序,加快节奏,提高退市工作效率。二是删除了关于纠正违法行为、撤换责任人员、妥善安排民事赔偿可以申请恢复上市的规定。从制度上取消了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在暂停期间自救恢复的空间,体现了对重大违法上市公司从严监管、绝不姑息的态度。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所承担重大违法退市的一线监管责任,要求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强化沪深证券交易所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

二、依法从严要求在交易所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方案中得到充分体现

《征求意见稿》充分体现了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依法从严要求。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既包括了首次公开发行、重组上市中的欺诈行为,也纳入了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同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查明的违法事实均可作为强制退市的认定依据。通过这些安排,实现了对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全覆盖、严处理。

首先,严肃处理上市公司在首发上市或者重组上市中的欺诈发行行为。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对此,《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重组上市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法院判决认定构成欺诈发行的,应当坚决予以退市,绝不姑息迁就。

其次,坚决清出通过年报财务指标造假规避退市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能够体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是资本市场定价和配置资源的主要依据,与投资者利益息息相关。将持续亏损等财务状况不佳的上市公司清出市场,是落实中央关于处置僵尸企业重要任务、配合“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工作要求的重要方面。个别公司通过财务造假等方式,规避了财务类退市指标,长期滞留资本市场,“僵而不退”,扰乱了信息披露秩序,侵害了投资者利益。因此,对于此类公司,应当坚决予以清除,净化市场环境。

再次,依法处置司法判决与证监会行政处罚查明的各类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将上市公司日常运行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也纳入了规范范围,只要公司存在重大违法事实,一经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就可对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上市公司60个月内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3次以上,也应当予以退市。这些安排就是要形成全面监管威慑,不留死角,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中小投资者根本利益。

最后,按照从严原则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程序机制。为加大退市力度,《征求意见稿》优化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的程序机制。一方面,缩短重大违法暂停上市期间,规定因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实施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提高退市效率。另一方面,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的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传递从严监管重大违法退市的信号。

三、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新规

规则关键在执行。这次《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本所将一如既往继续严格执行新规。对于触及《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将不留余地,一退到底。前期,本所在重大违法退市方面已有积极实践。2016年,博元投资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本所依法依规终止上市,成为资本市场第一家因重大违法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这一案例所积累的实践经验,为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在新老划断上,也将按照从严原则执行。具体而言,新规发布前,上市公司已经因重大违法被终止上市的,适用原规定。新规发布后,公司被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这一安排,就是要打消市场不法分子的幻想,清出重大违法公司,改良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这次证监会、交易所再次启动退市制度改革,就是要夯实基础制度建设,规范市场出口,着力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这些制度安排,与证监会近年来在首发上市、并购重组等基础制度方面的改革一脉相承,其主旨就是持续改良市场生态秩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后,本所将在合理吸收相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尽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同步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预期,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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