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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内幕交易被发现,说不懂证券法有用吗?

第一财经APP 2017-07-13 23:07:00

作者:杜卿卿    责编:石尚惠

内幕交易者身份各式各样,既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也有“八竿子打不着”的外围人员。监管严查之下证据确凿,在无可争辩之时,内幕交易者唯有以“无知”进行自我辩白。

面对监管处罚时,内幕交易者的理由经常令人啼笑皆非。

“我在就职前没有上岗培训,在苏州市高新区国资办工作期间主要从事融资工作,也没有学习过证券法律。”这是苏州市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前副局长兼国资办主任、苏州高新副总经理刘敏,在面对证监会对其涉嫌内幕交易案进行调查时,所做出的申辩。

无独有偶。去年证监会在调查利德曼(300289.SZ)董事内幕交易案时,当事人马彦文基于内幕信息连续筹资买入股票2000多万元,但为了躲避处罚,他声称“自己对《证券法》不懂,但态度端正,希望减轻处罚”。

资本市场当中,以个人为违法主体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市场操纵、“老鼠仓”以及内幕交易三类。操纵市场者往往是在股市摸爬滚打多年的“老手”,做“老鼠仓”者多是券商、基金等机构的专业人士,唯有内幕交易者,身份各式各样,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也有“八竿子打不着”的外围人员。

不过,即使不是业内人士,以不懂法为理由妄图减轻处罚,显然也是不可能的。对于刘敏的申辩,证监会明确回应,“没有学习过证券法律相关知识不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理由”。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按照证监会稽查执法的节奏,预计今年下半年将有多起内幕交易案告破。

“目前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等传递型内幕交易依然多发,关联主体通过结构化产品隐蔽从事内幕交易问题较为突出,投研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时有发生。”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此前曾介绍,特别是利用上市公司发布业绩盈亏及“高送转”等利润分配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案件多发高发,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内幕交易时有发生。

针对这些情况,证监会7月7日公布了专项执法行动第三批案件,集中查处18起内幕交易案。由于案件尚在调查阶段,证监会并未透露细节。据高莉介绍,总体而言,这18起案件违法主体多样、交易和获利金额巨大,部分案件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

具体来看,主要有五大特征。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高送转”的内幕信息抢先买入股票,在信息公开后卖出获利;二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和高管人员利用信息优势,在业绩预亏等利空消息发布前高位精准减持,甚至人为推迟披露时点,制造避损机会。

三是在举牌上市公司的过程中,举牌方相关人员利用上市公司收购的内幕信息实施内幕交易;四是在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介服务的过程中,某些中介服务机构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五是有些市场累犯、惯犯,屡教不改,先后多次实施内幕交易或者利用多个内幕信息进行违法交易。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本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下一步四个工作重点之一,就是继续坚持“零容忍”的态度,持续推进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严查之下证据确凿,在无可争辩之时,内幕交易者唯有以“无知”进行自我辩白。

以马彦文内幕交易案为例,调查人员掌握了相关账户开户、交易、资金流水、账户交易IP和MAC地址等的全部记录,并获取了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最终,调查人员证实,马彦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制多个账户,并连续举债买入利德曼股票,非法获利428.25万元。

就马彦文“不懂法”的申辩,北京证监局明确回应,马彦文所述理由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马彦文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时,考虑到马彦文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北京证监局没收马彦文全部内幕交易所得,并处以罚金1284.76万元。

那么《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是如何规定的呢?

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主要是以下四条。其中,第七十三条做了原则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限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公司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监高,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监管部门人员、证券保荐承销登记结算机构人员等。

第七十五条明确了内幕信息的内涵,即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股权结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重大变更、资产大比例用于抵押、上市公司收购有关方案等等。

第七十六条限定了内幕交易的行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对内幕交易的处罚依据主要是第二百零二条。若认定为内幕交易,将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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