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行业翘首以盼的营改增政策终于落地。
近日,国税总局下发《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下称“53号公告”),其中单独对预付卡业务的营改增如何执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让预付卡行业人员“欣慰”的是,原来对于销售预付卡业务所收取的预收资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担心不再存在,因为在53号公告中明确这部分资金并不缴纳增值税。
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在预付卡行业,分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下称“单用途卡”)和支付机构预付卡(俗称“多用途卡”)。其中,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而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根据第一财经了解,如果售卡方和货物/服务销售方不一致的情况下,预付卡的一般业务模式是:购卡客户向预付卡企业购卡,持卡人去预付卡特约的销售商户进行消费,预付卡企业将消费额结算给商户,商户再支付一定佣金或手续费等给予预付卡企业。
53号公告分别对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营改增做了规定,但从实质来看,对两者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内容基本相同。
53号公告规定,无论是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在售卡或充值时取得的预收资金均不缴纳增值税,同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而对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普华永道表示,在预付卡的经济业务中,通常会出现三方当事人,分别是销售预付卡的售卡方或支付机构,购买并使用预付卡的持卡人,以及实际销售货物或服务的销售方。预付卡由于其较为特殊的业务模式,在进行增值税处理和开具发票上一直存在争议。主要包括: 售卡方或支付机构销售预付卡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销售方向持卡人销售货物、服务时,是否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销售方收到售卡方的结算款,是否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本报在53号公告落地前对多用途预付卡企业人员的采访,他们普遍担心,在增值税以票控税的前提下,售卡所得的预收资金由于需要开具发票,会被征收增值税,从而甚至使税金高过收入(详见6月7日报道《营改增之后,你手里的预付卡会有变化吗?》)。而这一担心在53号公告下发之后将不再困扰预付卡企业,其正常业务模式也将不会受到很大影响。
“这次针对预付卡业务的营改增细则对于我们来说,在增值税下和之前的营业税相比流程上就一致了,可以让我们比较顺利地过渡到增值税,而税负水平从之前的营业税下5%到增值税下6%影响也不是很大,因为还有一些固定资产、系统采购之类的可以进行抵扣。”一名预付卡企业财务经理对本报表示。同时,政策总算落地,预付卡企业针对营改增的系统改造等工作就可以进行下去。
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53号公告的规定来看,在预付卡的整个业务流程中,都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持卡人购买预付卡,仅能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取得普通发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且持卡消费后,销售方或特约商户也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那就意味着持卡人的购卡金额无法抵扣进项税。
对此,普华永道表示,53号公告及文件解读虽并未给出解释,但综合考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的不得抵扣规定以及预付卡通常的消费内容,政策制定部门或许考虑预付卡多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餐饮服务、娱乐服务等不得抵扣项目,因此直接给予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应合理判断税务影响,结合具体经济业务需求,选择是否采用预付卡形式购买货物或服务。
不过,上述财务经理表示,对于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客户倒不是特别在意,因为他们以公司名义购卡大多是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即大多企业会将这笔款项计入员工福利费,而计入员工福利费本身就不能抵扣进项税。
此外,在现行增值税文件中,纳税人购买加油卡虽然在购卡环节无法取得专用发票,但可在加油后凭相应凭证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普华永道认为,加油卡作为预付卡的一种,53号公告是对于预付卡的增值税处理的一般性规定,而上述有关加油卡的增值税文件是对加油卡的特别规定,该文件在53号公告后应继续有效,否则将对运输公司的增值税抵扣产生负面影响。具体该文件如何与53号公告衔接或并行,需要纳税人持续关注。
(来源:普华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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