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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学新技术告别“只进不退”,海南:患者死亡即强制叫停

第一财经 2026-09-11 15:42:47 听新闻

作者:吴斯旻    责编:缪琦

海南拟对生物医学新技术的转化应用设退出机制

继国务院“818号令”厘清卫健部门在临床研究阶段“准入和退出”监管职责后,海南有望率先补齐转化阶段的监管“拼图”——拟对包括CGT(细胞与基因治疗)在内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实施“红黄灯”监管,设置多种“强制退出”的红灯情形,且在地区特色下,推动属地药监力量介入。

近日,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乐城医疗药品监管局”)就该地区“生物医学新技术转化应用暂停及退出工作细则”(下称“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细则适用于先行区内已取得乐城医疗药品监管局批准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的医疗机构,覆盖项目主动暂停、限期暂停、主动退出、强制退出四类处置情形。

生物医学新技术是指以对健康状态作出判断或者预防治疗疾病、促进健康为目的,运用生物学原理,作用于人体细胞、分子水平,在我国境内尚未应用于临床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近期,国内基因治疗赛道接连曝光多起受试者死亡事件,且均发生于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IT)中。这些事件也多发生在5月1日《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18号)正式实施之前。作为中国首部专门规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行政法规,“818令”系统性抬高了IIT的准入门槛,并明确了风险处置机制。

根据“818令”,实施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机构必须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经评估,存在技术风险或者伦理风险的,国家卫健委可以要求临床研究机构暂停临床研究、变更临床研究方案;如有重大风险的,国家卫健委可直接叫停。

然而,进入临床转化阶段后,生物医学新技术在真实临床应用中仍面临不可控的安全与伦理风险,也存在医院或医生主观扩大适应证等违规情形。这就需要监管防患于未然,对相关风险项目予以分类分级监管,及时终止高风险项目。

在海南乐城先行区,截至4月,已获批29个生物医学新技术项目,涵盖干细胞治疗、免疫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等多个前沿领域,适应证覆盖肿瘤、神经退行性疾病等多种难治性疾病。

随着多项技术落地,当地在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全周期风险防控上也率先迈出实质性一步。

根据细则,进入转化应用阶段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不仅面临“叫停”风险,还可能触发永久性退出机制。

触发主动暂停的情形,多为此前临床研究中未预见的安全或伦理风险,或突发风险事件的项目。

具体包括,临床应用过程中发生与生物医学新技术相关的死亡、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或出现不可控制风险;临床应用效果与预期不符,出现风险大于获益情形的;关键制剂全过程质控体系失效,细胞等生物样本溯源、制备、检测记录缺失、造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关键设施设备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无法保证临床应用安全的;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存在新近发现的伦理缺陷的;出现其他危及患者人身安全的突发情形等。

医疗机构在发现上述问题后,必须立即停止技术应用,并于24小时内向乐城先行区管理局及乐城医药监局书面报备。

监管部门还会把对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动态监管融入日常巡查、专项核查、不良事件监测、投诉核查、信用评价等环节。一旦查实不合规者,将直接下达《生物医学新技术暂停通知书》。

“被动叫停”机制将重大打击“主观恶意”违规,比如严重的伦理或数据问题、久拖无进展的“僵尸项目”等。

具体包括,未按规定上报/上传不良事件、年度应用报告、病历随访数据、临床应用数据、制剂制备数据,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约谈后仍拒不报送的;存在擅自扩大适应证、突破禁忌证、扩大适用人群、改变制备工艺等行为的;临床应用数据缺失或数据质量存在重大缺陷,无法开展临床跟踪评价的;项目获批满6个月,未启动本地化制备工作,且未提交合理说明及后续计划并经乐城管理局确认的。

对于被作出阶段性停止转化应用决定的项目,乐城医药监局将依据实际情况设定15日至90日的整改期。整改验收合格后,项目可申请恢复,但恢复后3个月内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接受高频次抽查;若再次出现同类违规或未整改的,将直接启动强制退出程序。一旦触发强制退出的“红灯”,项目则会宣告终结。

“红灯”情形包括:技术经再评估证实存在不可消除的有效性或安全性重大缺陷;暂停整改期满后,关键条件仍无法达标;整改后仍擅自调整适应证或扩大适用人群;以伪造、篡改临床数据、检验报告、资质文件或伦理意见等欺骗手段获取批准等。

项目退出后不予恢复。同时,被强制退出的,相关医疗机构责任科室自退出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能申请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

在业界看来,海南的监管动向意味着国内生物医学新技术的监管逻辑正从“严进宽管”向全周期治理转变。随着多部门惩戒联动机制日益完善,医疗机构必须持续履行安全监测、真实世界证据收集及不良事件报告等职责。其中,伦理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的实质性审查责任被进一步夯实,若审查流于形式或未定期开展跟踪审查,将成为项目被清退的重要诱因。在此背景下,患者的权益救济渠道也随之健全。

为确保监管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细则》还强调全过程留痕与透明化:项目退出后,医疗机构须做好患者善后与资料留存,对未使用的制剂进行规范处置,并全程录像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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