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数据标准体系的建设和落地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集成性及整体性,是涉及多主体和多场景,全过程和全周期,跨部门和多层级相互合作、多元共建共治共享的过程。
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体现了数据从特定持有向有序共享、从制度型排他向市场化开放、从政府公共权力向新型要素资源的转变趋势。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中,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权及其变更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应予高度重视。
建议《草案》在未来的完善中,适度简化条款内容、明确责任主体,使法律在实现目标的同时,保持必要的灵活性。
《意见》是中央层面首次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系统部署,释放了鼓励发展的鲜明政策导向。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内容体现了对近年来数据产业发展变化的回应,旨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平衡,明确数据安全管理要求与平台合规义务,强调数据安全法律体系的协调与监管部门的协同,具有系统性、创新性与时代性。
法治框架下的常态化监管具有措施精准化、主体多元化、规则明确化、行为规范化、过程透明化等显著特征,对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影响深远。
武汉,作为江城和百湖之市,正利用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丰富的水资源以及开放包容的城市特性,通过持续的新基建打造、制度创新和抢抓时代机遇,加速自动驾驶的商业化落地,力求打造首发经济,为市民提供便捷安全的出行服务。
近年来,特别是随着新布兰代斯主义在全球反垄断领域的影响不断扩大,全球高科技数字平台企业面临非竞争价值层面的诸多挑战,也经历着从商业结构、运营模式到法律策略,乃至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系统调整。
既要“放得活”又要“管得住”,统筹聚合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法律效果等多元价值诉求成为网络时代的必修课与必答题。
鉴于“严防死守”的策略并不可行,我们应聚焦于对开发者、使用者及受益者的科学规范和规训。
通过将虚拟资产交易行为纳入反洗钱法律规则体系,为司法、执法机关依法惩治洗钱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条例》要求“直播带货”时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进一步强化了对“直播带货”电子商务模式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权益侵害。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这就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不断提升科技创新水平。
实体经济是我国经济的基石,数字经济须赋能实体经济,而非“脱实向虚”,二者融合发展是提升国家竞争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在全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逐步铺开的同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亟待在立法、政策制定和司法实践中获得更加明确的“回应”
公开数据不仅是公众可见的数据存在形式,还包括前期平台对于公开数据投入的劳动成果和投资建设成果。此外,忽视对数据持有者利益的保护将会威胁到整个数据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和创新性发展。
在政策、市场与技术三轮驱动下快速发展的低空经济,同样也面临着政策、市场与技术的瓶颈,急需以完善的法治保障促进低空经济健康发展。
需确保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提升数据质量的可信度,遵循“数据来源合法—数据质量可信—数据价值释放”的基本要求对标数据训练的不同阶段。
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行业协会的定位与责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